规章制度

安徽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公务车辆与驾驶员管理规定(试行)

来源:安徽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   发布时间:2019-11-18 14:55:22   1790 次浏览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,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试行规定。

第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统一调配、合理使用、从严控制、节约高效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指学校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。

第二章  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

第四条 公务车辆集中管理、统一调度,按照“先急后缓、先来后到、同向公用、保障重点”的原则合理安排和规范使用,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调度和管理。

第五条 建立“一车一档”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,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、主要参数、保养维修、车辆安全事故记录、行驶里程数、油耗等情况,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签字确认。

第六条 公务车辆应及时参保,保险公司选定原则是投保方便、保费合理、理赔及时、网点较多的保险公司或选择政府采购确认的保险公司。实行定点维修保养、洗车维护;加油实行一车一卡,加油时必须使用本车加油卡,无特殊情况使用其他方式加油不予报销;办公室定期公示车辆行驶里程、额定油耗、实际耗油量、维保费用及长途(市外)出车天数等车辆信息。

第七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的有关要求,严禁公车私用,违规用车,公务车辆不得用于任何与公务无关的活动,不得将公务车辆停放在私人小区内,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风景区、娱乐场所等敏感场所,所有公务车辆使用、停放接受学校监督。

第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外地公务出差,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,履行审批手续。

第九条 公务车辆保管实行“谁驾驶,谁负责”的责任制。每次公务任务完成后,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把车辆统一停放在学校停车场,并且锁好门窗。保管好(归还)证件及钥匙,严防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,保持车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。

第十条 公务车辆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封存,统一放至定点停车场,并公示行驶里程等车辆信息。车辆管理人员做好封存登记和驾驶员值班安排。如遇紧急公务需要用车的,须经校领导批准,由办公室负责安排。

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,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。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,及时登记公务车使用时间、用车部门、地点、车辆等信息。

第三章  车辆日常维护

第十二条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主要由车辆管理人员、驾驶员负责,即对车辆出车前检查、收车后检查。检查主要内容:车辆外观、发动机冷却润滑系统、方向、刹车、轮胎、灯光、喇叭、电源等。

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,精心保养车辆,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。如发现车辆有故障要及时申请维修并填写维修申请单,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,送至学校选定或招标确定的维修厂维修,维修排除故障后,由驾驶员核对维修项目清单并签字确认,带维修单据报车辆管理人员确认维修项目费用。

第十四条 车辆进厂大修时,驾驶员应对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心,全称陪同、监督,同时应带回换下的旧的零部件,交物业中心处理。

第十五条 车辆在外出差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,必须先报办公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送修。

第四章  驾驶员管理

第十六条 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,并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,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。

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,不断强化安全意识,自觉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杜绝各类违章。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、开故障车。如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行为,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、刑事责任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付。

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。按时参加驾驶员体检及车辆年审。

第十九条 端正驾驶作风,安全礼让,文明行车,严防发生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。

第二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:

(一)违反规定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的,一经核实,所产生的费用自理并对当事人一次性扣款200元,给予通报批评,造成严重后果的,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费用,追究责任并视情况予以待岗处理。

(二)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的,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

(三)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,给予通报批评,如因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罚款的,责任由驾驶员自负。

(四)未经同意擅自维修、加油、保养车辆的,一切费用自理;未按规定保养车辆,车辆有脏乱差情况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

(五)未经批准无故离岗,不接电话或未按时出车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

(六)在执行出车任务中,因无特殊原因拒绝出车或途中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核实无误后,第一次予以警告并扣补助费100元,再次出现类似情况,办公室核实后收回车辆钥匙,学校将予以待岗处理。

(七)不服从管理、不听从调度的,予以警告处理,如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予以待岗处理。

(八)如驾驶员涉及刑事犯罪,被判处刑罚的,学校予以开除公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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